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工作方案(附项目和服务清单)

日期:2024-04-26 作者: 产品中心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22年创新民生工程建设模式办好20项民生实事的通知》(皖办发〔2022〕6号)、《安徽省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皖政办〔2021〕16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民养老函〔2022〕41号)和《池州市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工作方案》(池民养老[2022]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开展家庭养老床位试点是依托有资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含具备日托、全托、居家上门等服务功能的镇街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在对老年人的居住环境和生活空间做必要的适老化与智能化改造的基础上,根据其意愿和需求将专业化的生活照料、医疗保障、康复护理、助餐助浴、精神慰藉等服务延伸至老年人家中,让居家老年人享受“类机构”服务,从而逐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居家社区机构养老融合发展。

  按照自愿的原则,经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确定为中、重度失能的居家老年人为主。其中低收入、分散供养对象等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根据本人及其家属意愿,优先纳入服务范围。

  按照方便可及的原则,以提供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为中心,城市地区以步行15分钟覆盖范围为宜,农村地区以步行20分钟覆盖范围为宜。

  实行市场化运作方式,具体收费标准由提供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自行确定并对外公开。服务低收入、分散特困供养等经济困难老年人,实行政府指标价或协议价。

  开展家庭养老床位服务的机构由试点区民政部门结合实际遴选确定并对外公开发布,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执业两年以上或运营单位有两年以上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经验。

  2. 具备对老年人提供24小时上门服务的能力,配备有家庭养老床位管理和服务功能的信息化系统。

  3. 配备与服务相匹配的专业团队(含受机构统一管理的签约服务商),且有关人员均应合乎行业要求并具备相关资质。

  区民政部门应根据真实的情况指导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拓宽服务业态,提升服务功能,加强信息化建设,积极提出申请,其中经等级评定为二级及以上养老机构优先。

  家庭养老床位需做必要的适老化改造和智能化改造,改造内容应事先进行入户评估,参照《家庭养老床位改造项目参考清单》(附件1),经与老年人及其家属同意后,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实施,费用由机构承担。

  主要对老年人住所的卧室、卫生间等关键位置做适老化改造,改善老年人的居住环境,营造无障碍空间,增强老年人居家生活的安全性、舒适性。为上门有效开展服务提供安全保障,降低风险。

  为老年人住所安装必要的网络信息服务系统和电子信息服务设备,如跌倒红外感应、防走失装备、紧急呼叫器、烟雾/煤气泄漏/溢水等智能报警设备,适时掌握老年人情况,及时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原则上由提供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组织实施,改造费用可纳入机构提供的服务套餐(服务包)优惠政策范围。鼓励安装可移动设施设备,采用租赁回收等方式循环使用,减少相关成本,提高利用率。自愿申请家庭养老床位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可结合政府实施的居家适老化改造一并实施。

  经认定提供家庭养老床位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应根据结合自己服务能力和市场需求,合理制定服务项目清单(参考附件2),明确服务内容、方式、时长、频次、收费标准等,方便老年人及其家属选择。

  提供照护计划定制、身体护理、生活照料、营养咨询与膳食服务、个人清洁卫生、心理慰藉、康复训练、医疗护理以及远程响应、紧急援助等服务。

  利用已有设施、共享资源提供相关服务,为有意愿入住机构的老年人提供转介服务。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监护人、代理人),可根据民政部门认定公布的养老服务机构名单,自主选择正真适合的服务机构,并向该机构提出设立家庭养老床位的申请。

  养老服务机构接到申请后,需在3个工作日内上门访问和开展综合能力评估,宣传家庭养老床位设置条件、相关补贴政策和服务项目清单或服务套餐(服务包),根据老年人身体健康情况,结合老年人家庭照护状况,经与老年人及其家属协商确认后,为老年人制定家庭养老床位服务计划与方案。

  经与老年人及其家属确认,养老服务机构与老年人或其监护人(代理人)签订服务合同,约定改造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收费标准等内容。家庭养老床位不收取床位费。照护服务收费参照当前养老服务市场同类服务价格,由养老服务机构与老年人签署协议确定。

  机构根据老年人家庭状况和需求负责对老年人家庭做必要的适老化改造和智能化改造,有关智能化设备监测信号需与养老服务机构信息化系统联通。

  养老服务机构按照机构日常收住老年人的流程,为签约老年人办理家庭养老床位登记手续,建立服务档案,根据合同提供家庭照护服务。

  家庭养老床位纳入养老服务机构内部日常管理,养老服务机构应定期监测老年人身体机能,及时来更新健康档案,根据老年人身体健康情况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服务计划。

  对具有我区户籍的低收入、分散供养等经济困难老年人的家庭养老床位,在实际改造费用的范围内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建床补助,由提供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在家庭养老床位认定后向区民政部门申请,每位老人限补助一次,民政部门每季度办理一次。

  经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并纳入机构日常管理的家庭养老床位,自正式提供服务当月起,参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建议》(皖政〔2014〕60号),可享受每人每月200元的政府床位日常运营补贴(仅适用于中、重度失能老年人),补贴可用于家庭养老床位照护费用支出,不直接发放给老人,由提供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按季度申请,民政部门每季度办理一次。

  依据《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池州市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和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护理补贴的实施建议》(池政办〔2018〕31号)文件,合乎条件的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对象,其享受的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可用于家庭养老床位照护费用支付。养老服务补贴范围由“70周岁及以上的分散特困供养人员、80周岁以上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扩大至“60周岁及以上的分散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确保低收入失能失智老年人享受补贴覆盖面不低于60%。

  养老服务机构应将家庭养老床位纳入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保障范围,将服务的老年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纳入意外伤害险等保险保障范围,以降低机构运营风险,费用由机构自行承担。

  根据本地真实的情况,在以上补助政策基础上研究出台家庭养老床位扶持政策和补助资金申领程序。改造项目补助、床位运营补贴、养老服务补贴市:区按3:7比例承担。

  各级民政部门要逐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家庭养老床位试点作为一项民生实事和提升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抓手,稳妥有序推进,确保试点任务圆满完成。

  养老服务机构应为服务对象制定风险预案,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管理和日常教育,服务前做好各项服务安全预案与事项告知。发生紧急或不正常的情况应及时告知监护人,必要时立即派人上门处置。

  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补贴补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强化资金绩效管理,按时进行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及时有效地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违反财务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及其他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区民政部门要将家庭养老床位的服务的品质纳入机构服务质量日常监测和年度考核,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强化安全监管,筑牢安全防线,对试点情况开展多种形式的跟踪、检查、抽查、评估,确保试点成效。

  在卫生间、厨房、卧室等区域,铺设防滑砖或者防滑地胶,避免老年人滑倒,提高安全性。

  铺设水泥坡道或者加设橡胶等材质的可移动式坡道,保证路面平滑,无高差障碍,方便轮椅进出。

  在如厕区或者洗浴区安装扶手,辅助老年人起身、站立、转身和坐下,包括一字形扶手、U形扶手、L形扶手、135°扶手、T形扶手或者助力扶手等。

  用于检测失智老年人或者其他精神障碍老年人定位,避免老年人走失,包括防走失手环、防走失胸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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